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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艺术学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艺术学会是由致力于弘扬中国民族文化艺术的艺术家、文化艺术爱好者、文化部门官员成立的社团组织。是以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为宗首;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而不懈努力。

第二条 中国艺术学会坚持文艺为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全国文化艺术家、文化艺术爱好者 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艺术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艺术学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六条 着眼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艺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和宣传活动。提倡题材、体裁、艺术形式和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文化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努力加强文化理论建设,积极开展文化艺术评论,为文化艺术视野的健康发展向广大会员提供正确导向。

第八条 为重大文化活动和重要艺术品创作提供投资活动及相关事宜。

第九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文化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各种艺术的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 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守艺术规律,发挥名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民族文艺家,促进各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艺术家的团结。

第十二条 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文化艺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推进中外文化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文化艺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文化艺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文化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会 员

第十五条 中国艺术学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中国艺术学会章程,执行中国艺术学会决议,参加中国艺术学会活动,维护中国艺术学会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有对中国艺术学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中国艺术学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中国艺术学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八条 中国艺术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中国艺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常委会,常委会设委员长一名,副委员长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
其职权是:
1、决定中国艺术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艺术学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各艺术门类会员按规定名额推选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学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为常委会成员。

第二十条 常委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艺术学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艺术学会设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中国艺术学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艺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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